关于
非法拘禁罪能否申请撤销
公诉一事,需要根据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考量。
根据我国
刑法中的定罪原则以及
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构有权在
审查起诉环节对
当事人所犯的轻微罪行进行评估并直接决定不予
起诉。在此种情况下,倘若
犯罪嫌犯已承认罪行或已经取得了
受害人的谅解,则检察机关会在详尽评估之后判定没有继续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必要,进而决定予以不起诉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免予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