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未能得到合理
赔偿,欲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争端,那么您必须首先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实您符合提
起诉讼的条件。在此类诉讼中,最为重要的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1)由
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收据,以及
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
误工时间的证明文件,同时还应附上工作单位所开具的收入证明;
(3)用于证明
交通费用的正式发票;
(4)受害者及其
近亲家属的户籍证明,如果受害者为
农村户口,则建议您提供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拥有稳定收入的证明文件;
(5)受害者
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程度的证明文件;
(6)能够证明被
抚养人和受害者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被抚养人为
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
(7)其他可能对案件产生影响的证据材料,例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请注意,以上列举的证据材料并非绝对,实际情况可能因案而异,因此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减,并按照
民事起诉状的数量要求将所有证据材料提交至人
民法院。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