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对于涉嫌
醉驾被定罪的被告来说,其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通常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倘若罪犯、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抑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而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又或是
犯罪嫌疑人自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等特殊人群,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再者,若
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