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离婚协议中涉及尚未偿还完毕的房屋
抵押贷款问题,同时所涉房产并无房地
产权属登记证明时,法院可能会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首先,判定将该房产用于
当事人日常生活所需。在此情况下,尽管当前尚未获得房产的产权证书,但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仍需按照预先签订的
合同条款向
购房者交付房屋,因而事实上,该套房产依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基本的居住功能。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法院在进行此种裁决时,并不会对使用方施加任何使用上的限制条件。
其次,待
房屋贷款缴清之后,待房屋的所有权得到明确界定之时,若当事人双方仍旧无法就
产权分割达成共识,便可选择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若是当事人双方在尚未获取房产产权登记证明的前提下,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无其他异议,且各方均同意对其进行产权分割,则人
民法院即可对此作出结论,无需等待产权登记证书的颁发再行处理。
最后,由于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房屋贷款仍未还清,因此夫妻俩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笔相对而言较为重要的
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