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处
行政拘留的人员,有权通过申请进行相应的延期。
如若对这一
处罚结果表示反对并申请
行政复议或发起
行政诉讼,该被处罚人可以适时地向公安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对于“行政拘留”这一概念,我们需要了解到,它是由特定的行政机构(在此特指公安机关)依据相关的行政
法规及规范,对违反应有的行政法律原则之人,在短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
行政处罚措施。同样对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这个概念,我们也要清楚理解,这是鉴于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表示不满,并已启动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程序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必要对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进行暂时性的搁置。若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评估与综合考量,认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所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并不足以影响
公共安全或公众利益,那么可以考虑允许被处罚人或是由其
家属推荐符合本法第108条要求条件的保
证人,亦或是按照每天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支付相应的
保证金,这样便能够对先前宣布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进行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