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之中,对于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而言,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若接到法院
传票传唤后无合理的理由而未出席庭审,抑或是中途无故离席,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倘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
收到法院传票后,未能有恰当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或者在庭审进行过程中擅
自离场,那么依据相关
法规,该
当事人将被视为主动撤回
诉讼申请;反之,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在受到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未能出庭或未经审判长许可即提前离开法庭,此举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过程。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
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
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