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文
法规,只要
挪用资金的案犯已主动全数归还其所盗用的款项,便可视为一种轻微的
违法现象予以从轻或减轻的法律
处罚。
然而,若
涉案金额略小,甚至到能够被法庭判定为可被减轻或完全豁免惩罚的程度。详细地说,根据该法典的明确指述,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共机构,一旦涉及到盗用本机构的资金转供私人用途,借予他人,实施追逐利润以及
违法行为等任何一项,都可视作
刑事罪行,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上述行为的涉案金额达到了比较大的数量级,并超过了三个月尚未返还;或者涉案金额虽未超过三个月,但规模相当庞大,并且涉及到了上述各类活动中的任意一种,那么其行为将被判定为严重的触犯刑律行为,可能会面临着三年以内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严厉惩处。如果涉案的资金额极为巨大,或者虽然数额不算很大,却始终未能归还,那么将会面临更严重的惩罚,即判处三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事发后,涉案人员能够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并在提
起诉讼之前将所有盗取的资金全部归还给受害者,这种情况下,其有可能获得宽大处理,极大地减轻或完全消除相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