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有关保险
赔偿请求的过程中,针对查明并确认
保险事故的性质以及其产生原因,同时确定保险标的物的损坏程度所需支付的
鉴定费用,保险公司拥有责任进行赔偿。此时,
被保险人有权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