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经历了
劳动仲裁程序并获得裁决之后,
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所在单位开具
离职证明书。此项证明书应明确标注出与该劳动者缔结的
劳动合同期限,以及
劳动合同提前或正常结束的具体日期,同时还须对劳动者所从事过的重要工作岗位进行详细描述,并注明他在组织内部的服务年限。倘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未能及时向劳动者开具相应的离职证明,那么将面临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强制性整改命令;而对于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用人单位都负有不可推卸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