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
刑事拘留一直未予执行之情形,可能原因在于公安机关未能在法定时限之内就
拘留事项做出明确决定,抑或是在决定采取拘留措施之后,未能及时落实具体
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公安机关须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
被拘留人实施审讯调查工作。
如若发现其实施拘留并非必要,应立即予以释放;但若确有必要继续开展相关侦查工作,则需在拘留后的三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
批准逮捕。若经审查,该拘留并不符合
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调整相应的
强制措施。若公安机关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决定或执行拘留,便可能构成
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
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均可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请求纠正这一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