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乃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殊条件之下,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以确保其实施而无法逃避法律责任的追诉。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范,例如未获执行机构许可之前,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等地界范围之内。若被取保候审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准回至家中休息,一般而言,此举往往表明法院或行使职权者在对被取保候审者的行为表现及其对相关规定服从程度进行综合评价之后,认为其不会逃脱审判或者严重威胁社会安宁。
然而,这并不代表被取保候审者可以任意离开居住地,相反,他们仍需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并听从法院或执行机构的具体指示。因此,被取保候审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否获准回家休息,主要取决于法院或执行机构的裁决结果,同时也与被取保候审者是否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密切相关。若被取保候审者获准回家休息,他们通常会在开庭前得到通知,告知其何时何地应出席法庭审理,以及庭审结束后是否需要返回指定地点等候后续法律程序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