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即是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法文所载,若
行为人在明悉其他人员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之时,仍然为其实施在线接入服务、托管服务器、储存网络数据、传输通讯信号等各类技术支持,抑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者,便可能被认定为此项罪行。
至于具体的
立案标准,则往往依照公安部颁布的相關条例予以规定,且一般情形下,若涉及的资金规模较大或涉及的用户数量众多,即可启动
立案程序。
然而,鉴于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关于具体的
立案数额标准,因此,这一标准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解释的变化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