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女性员工在产后并未实施母乳哺育行为,从
法规角度来看,她依然可以被认定为处于哺乳期之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哺乳期并非仅限于母乳哺育阶段,而应自孕妇分娩伊始直至婴孩终止接受母乳或其它乳汁喂养之时为止。普遍而言,该段期限被认为延续至婴孩年满一周岁之际。在此期间,即便母爱选择不进行母乳喂养方式,女性员工依旧有权享有特定的
劳动法律保护及便利措施,如免于承担
加班与夜班任务,以及有权在每日的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