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特殊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用来约束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行为规范,确保他们能积极配合
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做到随时应询并接受相关指令,绝不会干扰或阻碍案件的
审查起诉及审理。相较之下,
拘留这种强制性措施则更多地侧重于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与拘留并非完全等价关系。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简单理解为需要拘留
犯罪分子,而要视具体案情和司法机关的判断来决定是否适用拘留。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
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他们就无需遭受拘留之苦,只需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即可;反之,如果他们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实施拘留,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有可能面临拘留的境遇。总而言之,取保候审并不必然要求必须拘留犯罪分子,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决策来做出相应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