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依法采取
行政拘留措施的
当事人前往外地的情况,公安机关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妥善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需向
被拘留人员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发出正式通知,以期获得当地警方的积极协助与合作;
其次,在执行行政拘留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出示正式且合法的
拘留证件作为实践行动的重要法律凭证;紧接着,在完成强制
拘留措施后,需要立即将被拘留对象转送到相应的看守所进行执行,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
最后,在拘留行动完成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被拘留人
家属关于此次拘留行动的整个经过、拘留原因、地点及相关细节。
另外,若被
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可通过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暂时取消执行行政拘留请求。以上所有内容皆源于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安机关内部相关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我们期待这些信息能为您提供有益参考。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