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期间所采用的一项
强制措施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给予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机会在特定状况之下,暂时脱离监禁,待至审判阶段来临之际,再行回归司法程序。
然而,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案件的终结,相反,这仅仅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以应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面临的特殊情况,例如可能判处的刑期相对较短、再犯风险较低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较轻等等。在取保候审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仍需参与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仅限于出庭接受审判、提供
证据、质疑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展开辩论等环节。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若法院认为有必要,亦可对案件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与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