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工伤人员必须在受伤后60天内完成残疾程度鉴定,如有必要,也可延长至90天。
同时,对于工伤人员来说,一旦经过妥善的治疗,病情趋于稳定之后,便可以进行残疾程度鉴定了。为了确保公正客观,劳动能力的鉴定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他们的
家属向当地设立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在设定的时间段内(即从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评定委员会应在60天内给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职工因为工作缘故受到伤害或患有
职业病,需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这期间在
停工留薪期中,原有的
工资以及福利待遇都应该保留不变,由所归属的单位按照每月固定的方式予以支付。
至于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但是如果伤势较重或是出现了其他较为独特的情况,经过设在地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申核批准,可以适当加以延长,而最长的延长期限同样不可以超过12个月。一旦工伤职工被评定为
伤残等级,原有的待遇就要停止发放,然后按照相关法规来享受
伤残待遇。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治疗,那么他们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方面的权益。倘若在这个阶段,工伤职工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独立生活,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则需要得到相应的照料与护理,这些都需要它们所属的单位来承担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