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在一场民事案件中,倘若法庭认定被告存在明显的
转移财产之倾向或可能性,那么作为原告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实施
财产保全措施。
同时,若前提条件得以符合,当初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原
当事人亦可依循法定程序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并就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发生的
经济损失。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
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
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
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