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诈骗案件被立为案件,若警方未能取得任何进展,
当事人有权向上级的公安机构反应相关情况,寻求协助。同样地,当事人亦可依照法律程序,向检察院提出
立案监督申请,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根据规定,自接到
报案书之日起,公安机关
经侦部门必须认真审查,符合
立案标准者需由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的最高领导人批准后方可
立案。如果经过检讨,认定并不构成
犯罪行为,那么同样需要由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的最高领导人批准,才能将其标记为
不予立案。一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超过十五天仍然无法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或是未提出复议,亦未发送复核,检察院则会发出纠正
违法通知书,强制公安机关改正。对于仍然不改正的情形,要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向同级的公安机关提出协理要求。当公安机关接受立案后,三个月内尚未完成调查,那么检察院有权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采取
书面形式,寄发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给公安机关,要求他们及时回应并提供侦查进度报告。假如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存在错误,援引法律
法规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的,那检察院应该对此进行重新评审,并在此基础上,于七日内做出修正决定,并将结果通知公安机关,使得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