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方
当事人发生碰撞事故之后,若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折旧补偿请求明显不合情理,即可认定其并不合理;
然而,另一方依旧有权要求对方对于自己所遭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
具体来说,倘若涉案
机动车已经完全损毁或无法
恢复原状,则受损方有权向
肇事方索取相当于该起事故发生时被损毁车辆价值的新车购置费用,以弥补自身经济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