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自行建造住房所需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文件要求如下所示:
首先,需要申请人详尽填写建房申请表格;
其次,经过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后,提交至所在乡镇政府进行初步审核;
第三个步骤是将初步审核结果公之于众,随后上报县级政府机关进行联合审批;
最后,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会按照规定收取建房
保证金,并发放
建设工程许可证以允许开展施工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