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属亲属欲探望正在服役的犯人,需携带其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文件及来自当地街区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该监狱的狱政法务部门进行相应的
探监申请手续办理,并成功获取探监许可证明文件,方可在以帮教为目的前提下合法进行探监活动,且仅限于罪犯的
直系亲属和
监护人可行使此项权利。
《
监狱法》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
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