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公司经过合法程序完成了
清算及登载公告之注销手续之后,若仍发现有未回收的款项存在,那么请遵循如下妥帖的处理原则:
首先,针对那些在公司正式注销后所发现的留存资产,倘若仍处于法定的
诉讼有效期内,而各
债权人的债权又未能得到充分清偿的话,这些资产应首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性的比例将其分配至公司的全体债权人;
其次,当各债权人的既得债权均已得到完全满足后,那么该等被发现的公司资产便理应归还到股东们的手中,并依照
股权所占的比例,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来进行公平分配;
再者,假设这些过期的
债务已经超出了法定的
诉讼保护期限长达三年内,那么这些财产将会自动回归到公司的名下,也就是由原有股东依照各自的
出资比例获得
财产分配权;
最后,倘若这家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并且公司股东也已杳无音信,似乎无人对该部分权益提出任何主张,那么该公司遗留下来的资产款项就应该依法归属到国家所有。
至于那些仅发现财产线索但尚未实际取回的情况,若是没有任何人对此提出权利主张,那法院也无需主动按照权利来进行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
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