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通过房屋转让交易而获得房产,然而该房产是以
按揭方式购买的,并且在出售之后,
借款人仍然保有贷款记录,那么在此情况下,
购房者在进行新一轮的房产购置之时,往往会被判定为第二次购房行为。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多数的地方金融机构在确定是否属于第二次购房时,不仅依据购房者名下是否拥有房地产资产,更要考察其是否存在拥有贷款记录的历史事实。然而,如果出售的房产是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的,同时在参与出售前借贷人并无贷款记录,那么在家人考虑再次置业的时候,通常可以按照首次购
买房产来对待。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