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为原告对于推迟案件开庭的请求,通常采取向人
民法院
递交书面申请的方式来进行。与此同时,为尽量确保法院能够有充足时间对该请求进行研究和评估,
诉讼当事人应当于开庭日期的前三天即提前行使权力提出申请,以确保申请请求得到及时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开庭日期因各种原因可能存在冲突,例如,被告因病患或者其它突发事件而无法准时出席开庭;还有些情况下,如当事人需要履行特定任务,或者有其他案件需要同一时间段内进行审理;甚至,有些
家庭成员因重病或者交通问题而不能准时参加开庭活动。所有这些情况都是可以成为要求推迟开庭的合适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