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政策,在
临时工发生
工伤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依法正常缴纳了
工伤保险费,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分摊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如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正常缴付工伤保险费,便应单独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有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拒付或者
拖欠,工伤保险基金则有权主动代为支付,然后再由其自身督促并要求用人单位逐步偿还已支出的费用。对于属于职工所属之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缴纳义务,造成
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应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并支付所有所需的保险待遇。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或无法按时履行上述责任时,工伤保险基金也将有权利先行代为支付相关的保险待遇。
然而,按照法规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这些款项,最终还是需要由用人单位来进行偿还。万一用人单位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的行为,
社保管理部门照样可以根据本法规,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监管条例,对用人单位实施
追责行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