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主体结构本身质量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或者是在房屋实际交付之后,经过专业检测,发现其主体结构依然存在质量问题时,购买方有权向销售方提出
解除合同并要求
赔偿相关损失。如果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实际生活中的正常使用,那么购买方同样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
赔偿损失。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的前提下,如果出现了任何形式的质量问题,在法定的保修期之内,销售方都有义务进行修复工作;
然而若销售方故意拒绝或延迟修复时间超过合理期限,购买方则可以自行完成维修工作,或者委托第三方来进行修复。所有的维修费用以及因此而造成的额外损失,都将由销售方负责承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