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分公司负责人发生变更之后,倘若前任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由于自身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损失,那么这名人员仍然有义务为公司赔付相关的经济损害。
然而若前任负责人在这份岗位上严格履行职责,但为他人造成了
经济损失,那么应由公司对此负责。如果前任负责人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过失,那么公司也无权向其要求追偿相应的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
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