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倘若以整个家庭作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那么由此产生的
债务便应由该家庭整体承担;若仅仅由个体成员自身单独展开经营活动,则所引发的债务都须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然而,如果虽是个人独立经营,但是经营者获得的大部分收益却被用于家庭生活、补贴家庭开支,那么这类债务也同样应该由家庭来负责承担。就婚姻
存续期内而言,如果配偶中的一方选择从事
个体经营,其所获取的收益便可视作
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情况下产生的债务便属夫妻共同责任范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并全部偿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吸夫妻-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