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逾期未出席庭审,将会被视为藐视法庭并有可能被依法
拘留或
拘传。对于无故不出席法庭聆讯的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可通过缺席审判方式进行判处。
然而,当因被告方未出庭导致对其有利的
证据无法加以充分证明与反驳时,被告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
诉讼风险。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二次发送
传票而未能及时出庭的情况下,同时被告又无充足理由来解释此举,则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拘传。同样,对于经由传票通知后无合理解释仍拒绝出席的原告,如无合法授权的
代理人事先声明出庭,则将被视为自愿
撤销起诉。对于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中,同样可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宣判。如果被告在接到传票通知后未能按时出庭,不论是否得到法庭的批准而选择中途离场,都将被视为无效出庭行为,并且法庭有权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做出缺席审理的决定。
再次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若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
撤诉请求,那么原告
诉讼程序仍将继续进行,此时原告仍应当自收到传票之日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有可能面临缺席审判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