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中,倘若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向与其有密切关联者之外的他人提供贷款,从而引发的金额损失在五十至百万元之间的,则可以被视作“产生了重大损失”;
如若所导致的损失达到三百万元与五百万元以上,那么就应当视为已经造成了“特大损失”。对于单位协同实施以上类型
犯罪行为的,其涉及的金额标准可以参照个人实施该类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标准的两到四倍进行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