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约所涉及到的经济补偿事项存在着上限约束,且最多补偿的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详细规定,无论是针对解除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抑或是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标准均有所限制。具体而言,若
劳动者的
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的直辖市、设立单独区域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域范围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以上,那么向该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然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