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车途中掉头及直行情况下引发的交通事故,其责任归属须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涉事驾驶员在该次事故中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对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再结合其过错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而言,可能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根据相关
法规,在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环境中,进行掉头操作的
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避让直行的其他车辆,因此如果掉头车辆不幸与其发生碰撞,通常情况下车主需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个别场景下,掉头车辆仍无需担责。例如:当掉头车辆处在转弯过程中,而直行车辆疏于观察并撞上正在调头的自己,则应视为直行车辆承担全部责任;若直行车辆在行进方向的前方路口设有“让行”标识却未遵守,从而造成与掉头车的撞击事件,同样应由直行车辆承担所有责任;又或者在设有交通信号灯
管制的十字交叉路口,直行车辆违反信号灯指示,与按照信号灯正常操作左转掉头的车辆相撞,此时需由直行车辆承担所有责任。
此外,当车辆行驶至没有明确交通指示标志的路口时,需要依据右侧优先通行的原则。即无论是右侧直行的车辆还是选择掉头,均应礼让右侧车辆先行,否则将被判为非右侧路权车辆所负之责。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