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与员工成功签署了为期三年的正式
雇佣合同时,合同期满之后,两大主体在重新签约时所需要遵循的法律规范并未做明确要求。此时,新的
劳务合同的
有效期,广义上讲,取决于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共同协商结果,无论是一年、两年或是更久,甚至是
永久性的
雇用,只要双方一致同意,便不会构成任何
违法行为。当然,在履行这一程序之前,双方应当首先了解并遵守已有的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明文规定,
保证新的合约条款没有
违法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如果该类正式
劳动合同已经经历过两次期限固定的情况,那么雇主要求员工继续与其签订长期而稳定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成为了强制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