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达成了一项出借行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交付给了朋友,而这位朋友则借助此账户实施非法
欺诈活动。身为出借方,虽然在未曾预知的前提下,对于银行卡借用者的
违法犯罪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若明悉对方准备以该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予以
借给,则可能因此被视为诈欺行为的同谋者。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