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婚人士再行缔
结婚姻,亦或是在知晓对方为已婚人士并与其再次涉入婚姻的行为,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
重婚罪”进行处置;若有已婚公民与外界的未婚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度日常生活,便可视为重婚罪行;反之,若有已婚公民在人际交往中并不以夫妻名义宣传,然而法院审慎察看实际情况,结合主审法官的判断尺度及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稳定性以及其他综合性因素加以考量,有时候也可能依法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已婚公民与其他异性通婚的情形呈现出两种形式:
1、重新登记结婚,此乃在法律上确认的
重婚。
2、虽然未进行
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却以人妻人夫名义
同居生活,此属于事实性的重婚。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重婚其实都是以事实性重婚为主导方式出现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