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服务该企业满一年后被解除聘用关系时,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月平均薪酬数额作为实际的
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额外给予劳动者相当于两个月月平均薪资金额的额外补偿。倘若用人单位对这些义务的履行出现疏忽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话,即属法律意义上的
非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