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妻子自杀所带来的后果是作为丈夫原本能够回避或防范而未付诸行动时,丈夫自身所需承担的责任便无可避免;
然而,若丈夫无法预见妻子自杀的情境,则无需对妻子的死亡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状况的优劣并非引发自杀现象的必然成因,自杀行为更多牵涉到自杀者自我行为控制力的缺失。在精神层面遭受特定刺激后,可借助适宜的方式予以解决,倘若自我行为因盲目而致使自杀这一严重结果出现,其主观过错清晰可见,客观上对亲属及整个社会秩序造成伤害和破坏,理应为自我行为负起责任。同样地,当夫妻一方自杀时,不仅使双方父母承受巨大的伤痛,对于子女及配偶亦会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因此,若是让配偶来承担另一方的自杀行为所产生的
民事责任,缺乏实践依据与法律支撑。
《
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
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未尽到
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