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生产方或销售方所制造或贩售的食品达不到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那么在
消费者逝去被损害的利益之外,还可以向其主张支付产品价格的十倍或是所受到损失的
三倍赔偿;并且如果增加了
赔偿的款项,仍未能达到一千美元的话,仍然要支付一千美元作为赔偿。
然而,若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性问题,也并未对消费者产生误解性引导的情况下,是不受此项条款规定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