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
婚姻登记机构接到
当事人提出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三十日起,不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在这三十个自然日内未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领取
离婚证书即视为其解除
离婚申请自动失效;若需再次
提出离婚申请时,则须从零开始重新计算冷静期。也即是说,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自己的
离婚决定发生动摇并有意撤回离婚申请,可随时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书面请求予以撤销。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