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对于出具谅解书之人能否宣布撤回这一问题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彼时,若谅解书的主要功用在于为人
民法院针对涉嫌
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口诛笔伐提供
量刑参照,其所蕴含之法律含义便在于被告人为被害者一方支付了相应
赔偿款,而被害者一方则对被告人为
被害人所带来的伤害性
犯罪行为表达出了宽恕和包容。在此情况下,这份谅解往往基于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由被害者心甘情愿地进行签署。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