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在职雇员未能与用人单位签署相关
劳务合同,原则上在辞去工作前无需履行预先告之义务。
然而,当
劳动者已为同一雇主服务超过一整年后,便被视作所缔结无固定期限劳务
合同关系达成。在此种情况下,如欲终止
雇佣关系,则须提前一个月以上以书面方式呈递辞呈。而对于仍处于
试用期的雇员而言,应提前至少三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信息。
另外,若雇员因雇主未能按规定履行
社保登记手续等
违法行为而决定
辞职,可直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立即
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