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用人单位无视相关规定而贸然解除或终止与员工之间
劳动合同的话,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之两倍,对员工予以
赔偿.
(2)对于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员工在用人单位就职的时间为准进行衡量.通常情况下,员工在同一单位的工作年限若达到一年整,雇主需要为其支付一个周期的薪资作为补偿;但若工作时间不足一年,雇主也需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替代.
(3)当员工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时,雇主需按照一整个年度来为其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如果员工在职期间不足六个月,雇主只需提供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即可.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