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法
纠纷的过程中,录音记录可视为有效的
证据,有资格
递交至仲裁机构或是司法机关予以评估。
然而,若该录音资料欲得到法律认可,其所必需符合的最低要求通常为以下几点:首要之事即是录音收集程序须合法合规,亦即无法在私人领域内擅自采集;
另外,所收录音仅限于真实意愿表露,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歪曲、
胁迫之势所左右;
最后,录音内容要具备完整连续性,未经篡改与捏造人为痕迹,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其客观精确性及连贯性。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