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问题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考虑:
首先是具有
所有权证书的
安置房;
其次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安置房。这两种情况下的界定标准各有差异。
1.所有权证书齐全的安置房:假如安置房已颁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在此基础上购买
商品房便可以视为第二套住房,需要按照二套住房缴纳相关
税费。
同时,房屋首付款支付比例应依据当地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认定,以评估是否接受
房屋所有权和贷款记录作为主要参考因素,亦或仅认可贷款记录而忽视房屋所有权信息。
另外一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安置房尚未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但其所有权人已在房产管理局完成了备案登记。这类情况下,
购房也被视为第二套住房,原因在于房地产管理局的系统能够直接查询到这套安置房的相关记录。
2.无所有权证书的安置房:若安置房一直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能存在以下两种可能性:其一,该安置房从未办理过所有权证书;其二,该安置房因某些原因无法办理所有权证书。无论是何种情况,只要前述房屋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已经进行过备案,那么再次购房即为第二套住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
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
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
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
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