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并不必然是
一审终审的审判方式,对于涉及较大金额的案件,若
诉讼双方并不满意通过简易程序获得的初审判决结果,且选择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则依然需要进入
二审程序。而一审终审乃是一项审级制度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在实行这种审级制度的司法体系中,案件仅需经过一级法院的审理程序即可宣告结束,法官所做出的判决与裁定一旦交付给
当事人双方,便立即产生了
法律效力,成为既定的
判决和裁定。因此,在适用一审终审制的情况下,上述法院作出的判决与裁定将具有不可推翻性,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不得再有上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
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
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