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判二缓三,即是判决被告人两年
有期徒刑,但在其三年内不必立即执行,给予一定时间的
缓刑考验期,以观后效。
缓刑,全称为“暂缓
量刑”,亦被称为“缓量刑”,是指对于渎职于国家法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
犯罪、必须受到
刑事惩罚的
行为人,依法进行
司法审判,先行宣布
犯罪事实,暂时不对其实施所判处的
刑罚的惩处手段。这种缓刑制度要求特定的检察机关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嫌犯进行全面观察和评估,并依据他们在这一期间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的刑罚措施。对于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将由专业的
司法部门实施
社区矫正在线监督,如果在此期间没有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现象发生,那么当缓刑考验期届满时,原生效的刑罚将会自动失效,并将公开宣布此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
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