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事宜的法庭审理中,调解始终是必需的程序之一。
然而,请注意,调解的时间通常被严格控制在
一审诉讼审限以内。若案件适用于简洁快捷的
简易程序,则从
立案之日起到判决作出前,这段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倘若案情较为复杂,适用于繁琐严谨的普通程序,则从立案之日起到判决作出前,这期间最长不超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