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
法规规定,欠款追索的法定
诉讼期限为三年,自权利人得知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损以及负债之人的日期开始计算。若从权利遭受侵害之日算起,超过二十年的时间尚未进行追诉的,人
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和保护。
然而在此种独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权利人的书面申请批准适当延长。如因
诉讼时效问题,各方无法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可由债权方向对方发出确认到期账款的通知单。倘若负债人在该通知单上签章或盖章,那么此举应当被视为对于原先
债务的再次确认为准,此时的
债权债务关系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