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权人不幸离世,则其所拥有的债权将会按照实际情况来处理。假如该债权人并无任何合法
继承人或遗赠人存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债务人有权先将标的物进行多余的提存,使得债务人所承担的
债务并不因为债权人的逝去而被自动消除。但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对于那些难以履行的债务,债务人仍可选择将相应的标的物进行提存:
(1)即债权人并无充足合理的原因而明确表示拒绝享有、领取此次债务的偿还权益;
(2)或者是债权人失踪不知所踪无法找寻;
(3)又或是债权人已经亡故且目前还未确定好是否有任何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存在,亦或是失去了
民事行为能力却未能确认好
监护人身份的情况。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